更新时间:2021-06-19 14:13作者:三水老师
各市自学考试委员会、有关主考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文件精神,特制定了《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自学考试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生奖惩记录管理,成绩管理(考试、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成绩等),,毕业生审定,学历证书颁发及电子注册,非学历证书的颁发,学士学位推荐,我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查询认证管理及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二条 省级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考办)、市级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级考办)应当设立考籍管理部门,配备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相对稳定的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要加强信息采集点建设,有计划地对负责具体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强化考生信息采集及确认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所采集的信息准确无误。
第三条 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
一、我省考籍档案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由省级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电子档案数据以省级考办数据库为准,电子档案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
二、考生电子考籍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准考证号、考生的自然信息(图像信息、姓名、生日等)、考试信息、转考免考信息、课程合格成绩信息、奖惩记录、毕业信息等。
三、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调用考籍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时,须经市级考办或省级考办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