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6-19 14:13作者:才子老师
三、成品毕业证、作废毕业证以及更换毕业证逐一按毕业证书印刷号进行登记,定期进行清点。
第十九条 主考学校副署盖章
通过审定的考生,其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按专业分别到各自的主考学校副暑盖章。
第七部分 颁发毕业证书及电子注册
第二十条 毕业生审定后考生档案材料处理及结果查询
一、审定结束后,考生档案由市级考办负责返还考生本人。
二、考生可以通过市级考办或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查询毕业生审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毕业证书的领取时间及地点
毕业证书领取时间:上半年为八月底、下半年为次年的二月底。
毕业证书领取地点为市级考办。考生应及时领取,妥善保存好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办原件,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上述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证件及证明毕业的相关材料原件到省级考办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的电子注册
省级考办在规定时间内(上半年为九月十五日前、下半年为次年的三月十五日前)将毕业生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电子注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的查询
考生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网址为:)、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为:)以及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上查询认证,也可以直接到省级考办查询认证。
相关链接: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