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6-19 14:13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六条 信息确认签字
一、考生要认真核对所采集的信息(包括准考证号、图像信息等),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修改,再次确认。
二、确认无误后由考生本人在《考生信息校对单》上签字,一份贴在毕业生档案袋上,另一份考生本人留存。
三、对考生确认签字后的信息,如仍存在错误将会影响如期毕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七条 确认后的信息不允许私自修改
考生信息经确认签字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允许私自对其修改。对由于特殊原因须更改考生自然信息的,考生须持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IC卡准考证等,到所在市级考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考办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八条 接收并检查考生的档案材料
一、检查考生的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上是否贴有考生签字确认的《考生信息校对单》。
1、检查考生的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毕业生登记表以及《考生信息校对单》上的照片、姓名是否为同一人。对考试姓名与有效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检查其是否提供了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检查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的姓名及号码是否清晰。
3、检查所有《课程合格证书》是否属同一考生。
4、检查考生填写的毕业生登记表是否符合要求。
5、检查特殊专业考生是否完成了《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或本科段报考条件》文件中规定的加试科目。
二、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应材料。
第三部分 上报毕业电子信息
第九条 信息采集点上报毕业电子信息
一、信息采集点按计算机打印出的毕业生名册清点档案,确保计算机中采集的毕业生人数与财务等部门的统计数据一致。无误后的电子信息(不含电子图像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上半年为六月十五日前,下半年为十二月十五日前)上报市级考办。
二、考生的纸介质档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级考办。
第十条 市级考办远程上报毕业电子信息
市级考办汇总并将毕业生电子信息(不含电子图像信息)上报省级考办,电子信息上报时间:上半年为六月十六日前,下半年为十二月十六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