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6-19 14:13作者:王新老师
第四条 考生自然信息的采集及确认
一、考生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及有关材料亲自前往信息采集点采集信息,不得委托他人代办。考生本人要对所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并签字(详见《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考生的自然信息经确认签字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允许私自对其修改。
二、对由于特殊原因须更改考生自然信息的,考生须持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IC卡准考证等,到所在市级考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考办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姓名或生日只能变更一次。
第五条 考试成绩的登分工作由省级考办统一组织、实施,于每年的五月中旬、十一月中旬进行(详见附件一:《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登分实施细则》)。
一、市级考办根据省级考办下发的成绩库打印《成绩册》或《成绩通知单》。《成绩册》一式二份,市、县(区)级考办各保留一份存档。
二、考生可在每年的五月底、十一月底到市级考办或信息采集点查询成绩,也可通过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查询(网站地址为:)。
三、考生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市级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对在登分期间未能及时发现的问题试卷,由市级考办负责整理、汇总、初审并按要求上报省级考办。
1、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包含问题试卷的整袋试卷以及错发的《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书》(简称为《课程合格证书》)等。
2、上报时间:本年度上半年考试的问题试卷于九月下旬上报;本年度下半年考试的问题试卷于次年的三月下旬上报,逾期不予受理。涉及本次毕业的问题试卷,可于毕业生审定期间上报。
3、省级考办会同有关主考院校对问题试卷进行复核及处理。
第六条 实践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成绩,按照我省自学考试的相关规定,由有关主考学校负责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级考办。对无法确定归属的实践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成绩将被取消,对违反有关规定,提前取得毕业论文成绩的不予承认。
第七条 省级考办在成绩登分期间统一打印《课程合格证书》(含考试合格成绩、实践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合格成绩、免考成绩等),考生可在每年的六月上旬、十二月上旬到市级考办或信息采集点领取《课程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