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6-19 14:13作者:李一老师
二、所转入的成绩合格课程按我省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进行替换。
三、转入考生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成绩合格课程,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四、未在我省办理转出手续而直接到外省参加自学考试所取得的成绩合格课程不予转入。
已转出我省的考生,若再次转入我省参加自学考试,其必须在我省重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成绩合格课程,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五、省级考办于每年的三月下旬或九月下旬将转入的成绩合格课程归入合格成绩总库。
第十一条 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及取得相关“等级考试证书”的考生,可免考部分课程,免考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现行所学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程门数的一半(详见附件二:《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
申请免考时间:上半年为三月一日至十日,下半年为九月一日至十日,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免考地点:市级考办或信息采集点。
第十二条 考生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由考生提出申请,经市级考办初审,省级考办集中审定通过后,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并报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供社会网上查询(查询地址为:、)(详见附件三:《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实施细则》)。
一、毕业登记时间:上半年为六月七日至十五日,下半年为十二月七日至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毕业登记地点:市级考办或信息采集点。
二、因考生个人原因而造成不能毕业的,当次不予补办,可下一次申请毕业。
三、毕业证书领取时间:上半年为八月底,下半年为次年的二月底。领取地点为市级考办。
四、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办原件,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上述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证明已毕业的相关材料到省级考办申请办理。
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第十三条 符合相应学士学位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