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10:03作者:才子老师
(六)质押担保人为在黄冈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各办事处之间开通异地账户质押担保。
(七)对于用住房公积金余额作质押担保的,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能办理贷款、提取业务,借款人贷款本息还清后解除质押。
(八)装修贷款采取质押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 商品房抵押
(一)商品房抵押贷款的范围:1、期房抵押:具有合法开发资格的房地产公司新开发的,并能提供《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并且房地产公司与中心(办事处)签订了商品房按揭贷款相关合作协议,对办理期房抵押的每笔贷款向房地产公司收取贷款额3%的保证金,中心与各办事处间共享楼盘合作协议,黄州、团风、浠水办事处与中心可共用保证金账户。2、现房抵押:借款人本人、配偶、子女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商品房,且能合理确定商品房的价值。
(二)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房屋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中可抵押物的规定,对于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的不可抵押物不得申请贷款抵押。
(三)借款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的70%,二手房抵押担保的,不得超过《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票据上房屋交易价格的70%。
(四)借款人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借款人逾期仍不偿还贷款的,委托人可在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中强行划扣。
(五)借款人和委托人(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七)借款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委托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委托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八)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注销。
第六章 贷款偿还与回收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贷款的偿还方式为:逐月等额偿还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