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10:03作者:王新老师
(五)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担保财产毁损、价值减少,借款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受托人可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罚息;
(三)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四)提前处置抵押物或质押权利,以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七)将逾期行为记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债务的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应及时行使抵押权或质权。
第二十九条 行使抵押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相应贷款规定并报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黄冈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2017版)》(黄金委〔2017〕3号)、《黄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黄金管〔2017〕12号)、《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装饰装修提取、贷款实施办法》(黄金管〔20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