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10:03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委托人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八条 提前还款和支取还贷
借款人可办理自有资金或支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款,还款金额可选择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任意金额,所还金额依次顺序归还逾期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逾期本息按期次顺序归还)、本期利息、本期本金、提前还款。提前偿还的部分按原贷款期限的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时间计息。
第十九条 贷款偿还。原则上采取委托代扣的方式从本人银行卡划收。可以按月划扣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办理按月划扣的不得办理按年提取。
第七章 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借款人须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应当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担保权利义务终止,担保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利凭证返还、解除质押或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档案是指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它是由贷款受理、审核、发放、催收、变更等行为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为贷款和还款活动提供依据的,以及归档保存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纸质资料。
第二十五条 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全面的贷款档案规章制度及办法,推行电子档案管理,档案资料移交、保管、使用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有关的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及处置
第二十六条 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二)借款人未按约定数额偿还任何一期贷款,即逾期还款;
(三)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借款人拒绝委托人、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