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4:49作者:王新老师
第三十条签订借款合同时,合同签约人员应核实合同当事人身份真实有效,告知合同当事人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及其他应当注意事项,确认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并监督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及其附件上签字。
第六章贷款担保
第三十一条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由担保落实人员审核抵押材料是否完整,并与抵押人共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资格审查制度。对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的预售楼盘,开发商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调查并同意的,双方签订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开发商承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在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中可约定开发商按比例提供保证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之后,开发商解除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
第三十三条贷款担保落实后,担保落实人员应在贷款系统中录入担保落实信息,将担保权利证明文件按照重要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化解贷款风险可实施贷款担保,贷款担保费用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中列支。
第七章贷款发放
第三十四条贷款发放人员应在贷款发放前,核实以下条件:
(一)审核贷款审批意见明确,借款合同各方当事人已完成签约;
(二)借款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担保权已设定;
(三)贷款收款账户须符合贷款支付规定,与贷款还款账户材料、借款合同一致;
(四)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放款条件已完全具备。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受托银行出具贷款放款通知书,并向受托银行划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
(二)受托银行在收到划拨的贷款资金后,应按照贷款放款通知书、借款合同及时办理贷款发放具体事宜;
(三)受托银行应在贷款发放成功后,及时将贷款发放结果、贷款发放凭证等资料返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复核,并根据贷款发放相关凭证,登记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账;对于贷款发放失败的,受托银行应及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沟通,共同采取补正措施。
第八章贷款回收
第三十六条贷款发放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委托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还款账户扣划贷款本息或借款人通过到银行柜面直接还款等方式回收贷款。受托银行应将收妥的借款人还贷资金在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凭证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