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4:49作者:王新老师
2、对于申请人以所购现房(包括二手房)作为抵押物的,应以房屋契税价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对于房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型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应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房屋契税价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
3、对于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应对申请人拟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与工程预算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
4、拟申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三)审核申请的贷款期限不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四)对于需要以评估方式确定抵押物价值的,抵押物价值应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并出具符合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要求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四条贷款审核后,贷款审核人应出具审核意见:
(一)审核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审核同意意见移送贷款审批人;
(二)审核过程中发现有异议的,审核人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受理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审核未通过的,审核人应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第二十五条审批人员应在对审核人员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即对贷款申请审核资料进行完整性复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审批人员应分析申请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贷款用途和担保措施等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第二十七条贷款审批后,贷款审批人应出具审批意见:
(一)审批通过的,将审批资料整理后转交合同签约人员,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二)审批未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要求贷款审核人员进一步调查,补充材料。
第五章贷款签约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贷款后,应与申请人及其配偶面签借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单据。
第二十九条办理贷款签约手续前,合同签约人员应审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贷款受理、审核、审批资料及相关单据应齐全;
(二)借款合同文本及附件齐全,且条款规范完整、要素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三)借款合同中的贷款要素应与贷款受理、审核、审批资料中相关信息及审核、审批意见一致,并与贷款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