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4:49作者:李一老师
(十二)申请人拟提供或选择的担保符合以下要求:
1、购买自有产权住房的,应使用本次申请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2、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其土地性质为国有的,应使用本次申请贷款所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作为抵押物;其土地性质为集体的,可用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
(十三)还款账户为申请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并符合贷款扣划要求;
(十四)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九条贷款受理人员应与申请人及其配偶就其贷款意愿、贷款用途等事项进行面谈,填写面谈笔录。
第二十条贷款受理后,受理人员提出受理意见: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对申请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贷款申请资料移送贷款审核人员;
(二)对贷款条件或申请资料有异议的,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贷款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四章贷款审核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核人员应结合贷款申请资料对受理人员提出的受理意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拟申请贷款期限、拟申请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等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对申请人贷款申请相关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审核人员在完成复核工作的基础上,应进行以下调查及审核工作:
(一)对于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应通过一定的方式核实缴存证明的真实性;
(二)申请人购房合同(协议)符合国家备案规定,并对交易真实性进行核实;申请人建造、翻建或大修合同(协议),符合相关规定并对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审核申请人拟提供的担保;
(四)审核本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对于申请人拟提供抵押担保的,审核人员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抵押物权属证明或合同(协议)等文件的相关内容,审核抵押物权属情况符合房地产登记机构抵押登记相关政策要求。
(二)审核抵押物价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于申请人以所购预售商品房作为抵押物的,原则上应直接认定房屋成交价为抵押物价值。对于房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型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应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