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4:49作者:王华老师
(六)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指出,不予纠正的;
(七)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产做抵押的,借款人由于自身原因未在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妥房屋抵押登记,交存《房屋他项权证》的;
(八)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行为的。
第六十一条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法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处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和支付违约金。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有多余的,多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六十二条借款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违法贷款,同时取消借款人及配偶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息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贷款办理时限
第六十四条受理、审核和审批时限:申请人提供资料齐全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和审批手续。
第六十五条放款时限:抵押登记完成,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资金不足实行放款轮候的除外)。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五条第四项定于201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六十八条原《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