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4:49作者:才子老师
第四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下列原则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一)对于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二)对于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于下一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借款人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利息补贴,具体补贴条件和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章贷后管理
第五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贷款发放后开展贷后检查与风险监测工作,相关工作通过借款人回访、查阅档案资料,采集、分析贷款信息系统、外部相关业务系统,以及有关信息报告中的相关信息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一条贷后检查与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资信情况、还款情况、收入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重大变化等情况;
(二)保证人的财务状况、重大体制变化及其他可能影响担保能力的重大变化等情况;
(三)贷款资产质量情况,包括贷款的风险状况、借款人还款情况、担保物的权属及价值变动情况、不良贷款分布情况等;
(四)贷款信息质量情况,包括借款人信息、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信息的完备性、准确性、有效性等;
(五)其他潜在风险事项,包括贷款的真实性、贷款使用的合规性等。
第五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贷款发生违约后,及时开展相应催收工作,并根据催收结果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五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结合贷款违约程度、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分阶段采取短信、电话、信函、律师函、实地和司法诉讼等合法手段对借款人进行催收或追偿,并形成催收记录及证明材料。
采取保证担保贷款方式的,由保证机构按照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协议履行约定的逾期催收工作和保证责任。
第五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逾期贷款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催收处置程序之后,对于符合国家相关贷款核销规定,可认定为呆账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销。
(一)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从严认定、证据确凿、责任追究、逐级审批、账销案存”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