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4:49作者:李一老师
第四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贷款变更:
(一)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完整、有效、合规;
(二)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变更申请审批表;
(三)经审核同意后,在变更申请审批表上签章确认,并在贷款信息系统完成相应变更事项的信息录入;
(四)指导借款人与变更事项有关各方签订书面约定;
(五)留存变更事项相应资料;
(六)告知借款人变更后应注意事项;
(七)经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借款人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将申请材料退还借款人。
第四十五条借款人可在按月正常还贷的基础上,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预约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后,提前偿还全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提前偿还全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预约申请,并填写提前还贷申请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在约定的日期扣划提前偿还全部的贷款本息。
(二)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须符合以下规定:
1、借款人申请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次申请时间必须在按月还贷12个月后;每年只能办理一次,且每次偿还额度不少于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
2、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预约申请,并填写提前还贷申请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在约定的日期扣划提前偿还的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按贷款剩余本金、剩余期数重新计算,确定借款人月还款额。
第十章贷款利率和计息
第四十六条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各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以下规则对贷款进行计结息:
(一)正常还款,应按月计结息,首次结息日为首次还款日前一日。以此类推,贷款自每月还款日当日起息,至下一还款日前一日结息;对于采用固定日还款方式的,首次和末次还款按实际天数计结息。
(二)逾期还款按实际天数计收罚息,提前还款按实际天数计收利息,结息日为实际还款日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