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4:49作者:李一老师
(二)贷款核销时应有债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及担保人和担保方式基本情况、抵质押证明、债权损失证明材料、财产清偿证明等必要的贷款核销资料。
(三)核销贷款时应严格遵守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程序规定,并将贷款核销资料妥善保管。
(四)应至少每年一次对已核销贷款进行调查催收,向法院申请调查借款人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借款人、担保人有可偿债财产,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贷款。
第五十五条档案资料是指在贷款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的实体档案资料和电子档案资料。档案管理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随各项贷款业务的发生完成,按照材料完整、集中管理、使用方便的原则及时将相关业务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信息完整、数据安全、内容准确、使用方便的原则进行贷款电子数据档案和实体档案进行管理。
(三)贷款档案管理具体要求按照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法定原因不能正常偿还贷款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财产拥有人作为还款义务人履行正常偿还贷款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抵押人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履行借款合同各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在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六十条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况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宣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有权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收回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或借款人死亡,还款义务人拒绝偿还贷款的;
(三)借款人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期内无正当理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