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2 11:41作者:王新老师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5.领取失业保险金;
6.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7.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9.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按月提取业务范围
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2.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第十条职工办理销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职工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及复印件二份,护照文字非中文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及复印件一份;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二)提取证明资料
1.离休职工应提供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及市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一份;退休职工应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市、区、县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职证及复印件一份。
2.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提供职工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3.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注销”印章的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一份、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即18周岁以下)的,由监护人办理提取手续,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和监护证明及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