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2 11:41作者:李天扬老师
(4)租赁房屋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承租转租的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5)承租人及配偶本人签署的《自有住房信息查询授权书》一份。
(6)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职工可不提供第(2)和(5)项,但应提供《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二)办理按月提取手续应提供的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贷款还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
4.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租金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5.市场租房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发票及复印件一份、承租人及配偶本人签署的《自有住房信息查询授权书》一份。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可不提供该授权书,但应提供《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第八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并强制执行的,执行法官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一)强制执行通知书原件
(二)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及复印件一份
(三)人民法院介绍信
(四)执行法官证件
第三章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九条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按月提取。
(一)销户提取业务范围
1.离、退休;
2.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3.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