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2 11:41作者:李一老师
3.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减除壹元后合计小于月还款额,职工及配偶一方单位汇缴入账后,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缴存银行于汇缴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不符合的,待另一方单位汇缴入账后,缴存银行于汇缴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
4.职工当月还款后,按上述规则均未提取的,建设银行于每月末日办理提取手续,遇法定节假日提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6日起施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