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2 11:41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二条职工持本规定要求的提取资料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职工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准予提取的,分中心或管理部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以下简称《提取通知书》)。
在管理部开户的职工可到任意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在分中心开户的职工应到开户的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三条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提取资料无误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及《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四条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代办提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二)职工本人签署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附件4)一份。职工因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委托他人提取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是指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第十六条借款人到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经贷款银行审核确认后,职工与银行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提协议书》)。
同时申请办理配偶委托提取的,应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借款人及配偶自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至公积金贷款发放完毕期间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和信息变更业务。
第十七条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后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借款人(及配偶)应持以下资料到贷款银行办理提取登记:
(一)借款人身份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
(二)申请委托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