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2 11:41作者:李一老师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供《就·失业证》及复印件一份。
6.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
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
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职工死亡证明。
(2)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一份。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一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出具的《承诺书》(见附件3)一份。
(3)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和监护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8.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开户或缴存证明。
第十一条按月提取应先登记,后提取,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提取登记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卡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同户籍亲属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同户籍亲属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同户籍亲属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可提供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