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2 11:41作者:李一老师
第七条按月提取应先登记,后提取。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提取登记业务应提供的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取登记资料
(1)购买自有住房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一份;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或大修鉴定证明及一份复印件。
(2)《借款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3)贷款还款凭证或记载贷款账号的“借据”及复印件一份。
(4)职工本人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一份。
(5)职工与配偶共同借款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的,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职工与他人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只能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提取人应提供《共同借款人提取协议》(附件2)。
4.偿还公积金贷款柜台提取登记资料
贷款还款凭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及复印件一份。
5.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登记资料
(1)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应提供《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一份;《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以下简称《租金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2)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一份;《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及复印件一份。
6.市场租房支付房租的登记资料
(1)《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统称“发票”)及复印件一份。
(2)承租人及配偶本人签署的同意查询征信信息的《授权书》一份。
(3)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