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5:23作者:才子老师
第二十三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关于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等有关回避方面的规定,决策事项与决策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存在利害关系的,决策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五条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是集团公司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总经理、党组书记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办公室(党组办公室)为决策实施的督办部门,负责督促责任部门按时限完成工作。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整合监督资源,强化监督措施,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据实提出变更或中止的理由和建议,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终止决策的执行。
第三十条纪检监察部门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向集团公司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法规、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