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5:23作者:王华老师
(五)法律审查。重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法律审核。
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上述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六条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保密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集团公司对此已有明确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知与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参会人员不能参加的要事先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向主要领导表达。
(二)会议讨论。会议由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其他成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讨论。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三)作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遇有较大意见分歧且上级有时限要求的决策事项时,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主要领导有权作出最后决定并如实上报。
(四)决策执行。决策作出后,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对于按照规定需要上级审批的事项,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第十八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
第十九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党组或总经理办公会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进行。其中研究决定干部人事问题时,应全体党组成员到会方能进行。
第二十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纪检组长必须到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为纪检组长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主要负责人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应当认真听取其他班子成员及参会人员的意见之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第二十二条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班子成员请示主要负责人后可临时机动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领导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