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5:23作者:李一老师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集团公司或者财政部所规定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贷款、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主体及权限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形式为会议决策,即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十条集团公司总部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为总经理办公会和党组会。
总经理办公会的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根据会议内容,由总经理确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党组会的参加人员为党组成员,以及根据会议内容,由党组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党组会依据各自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以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和标准(见附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重点决策涉及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十三条党组会重点决策涉及集团公司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重大事项和重要的人事任免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议题,由集团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职能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列为议题。由分管领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主办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主办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决策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充分协商。
(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足够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重大事项上会前应组织集团公司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