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6:06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四条社会单位建设和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职工家庭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社会单位组织实施。
(一)社会单位应当在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并组织配租。
(二)社会单位应将本单位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职工家庭名单,在本单位和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三)社会单位组织公开摇号或抽签后,中签家庭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各市县统一制式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配租房屋和家庭信息经单位确认后,报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社会单位配租后房源仍有剩余的,应在选房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剩余房源情况报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第十三规定向社会公开配租。
第十五条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配租活动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摇号全过程应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配租结果应在市县政府网站、当地新闻媒体或社会单位公布。
第十七条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动态管理。
(一)各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申请家庭信息,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制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租赁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完成申请家庭选房签约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将配租家庭情况、身份证号及所选房号等情况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并作为房屋产权单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税费减免的依据。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