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6:06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通过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的,由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书面通知。
对申请租金补贴或优惠的,要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收入审核联审联批制度,住房保障、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规范受理流程,严格收入审核:
1、申请家庭如实填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3、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
4、民政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低保证明以及受救济等情况;公安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应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证监部门应提供股票信息;保监部门应提供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市县住房保障部门。
第八条每个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参考标准为:单身家庭(包括未婚),配租集体宿舍或小套型;子女未满10周岁的家庭,配租小或中套型;子女年满10周岁的家庭,配租中或大套型;4人(含)以上家庭,配租中或大套型。
套型面积标准由各市、县根据本地住房保障能力确定。
第九条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审核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上报上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所在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
第十条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位于城市核心功能区的,或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