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6:06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六条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复核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承租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根据复核结果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等进行动态调整,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和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承租家庭变化信息录入本市、县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保证相关信息准确。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连续三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的轮候家庭,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有房源供应时,可直接安排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解决此类家庭住房困难。
第二十九条各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办法和细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出台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