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6:06作者:才子老师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管理。根据筹集房源情况,在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本市县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应在市、县政府网站和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调整实施计划的,应在本级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调整信息。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筹集并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统一由项目所在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配租。
第十三条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全程公开、透明操作、现场摇号的方式进行。
(一)公共租赁住房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政府网站和当地新闻媒体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始租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
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中,选择符合廉租住房建设标准的房屋面向廉租实物配租家庭配租。
(二)已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的家庭,根据公布的房源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家庭纳入参加摇号名单。
(三)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四)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认真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配租。
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应结合配租住房套型,按照优先家庭优先保障、剩余房源保障普通家庭的顺序分组对应不同套型的房屋,直接摇号确定家庭所对应的房号。
摇号中签后,申请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该房屋列入下一次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房源。
(五)申请人选房确认后,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人在收到配租通知单30日内,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需腾退或被征收原住房的家庭应先办理完原住房腾退或被征收手续。逾期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主动放弃配租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