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2 14:19作者:李天扬老师
31. 自觉接受多种形式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建立对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监督渠道,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责任单位:厅办公室、法规处、劳动保障监察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2. 加强行政监督。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社保基金、就业基金及国有资产监管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健全完善、认真执行行政监察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要管住“关键少数”,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厅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3. 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督促办理、调查处理和反馈回应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注重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责任单位:厅办公室、人事处、调研处,电子政务中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4. 落实纠错问责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责任单位:厅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