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2 14:19作者:三水老师
23. 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的问题,健全行政执法言行规范,明确禁忌言行,并对行政执法人员遵守言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断提升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厅办公室、法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4. 创新服务型行政执法方式。持续推行行政调解,组织梳理行政调解依据,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调解职责,注重在基层推行行政调解工作。推广运用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行政管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探索“互联网+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构建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统一的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厅法规处、电子政务中心及相关业务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5. 加强行政执法风险防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容易出现违法行为的风险点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容易发生执法违法行为的风险点进行评估,研究制定“前期预防到位、中期监控深入、后期处置得当”的风险防控措施,有针对性地制定执法制度和预案,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风险防控,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防止行政执法行为因各种因素造成执法违法。(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及相关处室、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6. 强化对行政执法的指导评价。培育和宣传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培育服务型行政执法标兵,带动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开展行政执法情况社会评价,通过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向社会聘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等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有针对性加强整改,推进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