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2 14:00作者:王新老师
2018年甘肃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及报销范围比例政策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便参保人员即时结算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和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6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在本省区域外发生的医疗行为,不含境外医疗。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本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或转诊手续后,持社会保障卡,在省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直接在就医地即时结算。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本省与已接入全国统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平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参保人员范围:异地长期生活居住人员,外出务工、创业、上学人员,异地转诊人员(探亲、旅游、短暂的出差等急诊除外)。
第六条 医疗机构范围:在备案时选择的就医地辖区内已联通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的所有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参保人员符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条件的,应当按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要求,事先进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一)异地长期生活居住人员备案: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应即时审核确认,填写生成《甘肃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在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上传相关信息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