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2 14:00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三条 就医流程。参保人员在《甘肃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中确认的就医地辖区内的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进行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后,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具体审核结算。
第十四条 结算流程。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清单,将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大类费用按照当地政策规定进行结算参保人员个人与基本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金额,并将结算结果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用于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出院时,只结算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即可出院。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平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清算结果,统一制定《甘肃省跨省异地就医应付医疗费用清算通知书》、《甘肃省跨省异地就医应收医疗费用清算通知书》下发各统筹地区,并将清算清单及请款报告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经办机构提交的清算清单和请款报告审核无误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划拨清算资金,同时将划款信息反馈省级经办机构。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收款后将收款信息反馈给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及时将收付款信息反馈国家平台。市级经办机构在收到《甘肃省跨省异地就医应付医疗费用清算通知书》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资金足额上解至省级财政部门,并将清算结果清分至县级。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划拨异地就医资金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在同级财政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