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2 14:00作者:王华老师
(二)外出务工人员备案:农民工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等流动人口本人在拟备案地区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时,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应即时审核确认,填写生成《甘肃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在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上传相关信息数据。
(三)异地转诊人员备案:因参保地医疗条件有限,需要转到其他省市治疗的参保人员,由个人或其委托人(如需委托人签名,需提供参保人签名的委托书)在省级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批准转诊申请后,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备案申请,经办机构应即时审核确认,填写生成《甘肃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在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上传相关信息数据。
(四)异地上学大学生备案: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应即时审核确认,填写生成《甘肃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在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上传相关信息数据。
第八条 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均属于有效备案。异地长期生活居住人员和外出务工人员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依据参保人的申请确定,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大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转诊人员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为当人当次有效)。
第九条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按照简化流程、快捷便利的要求做好符合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条件参保人员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结算政策
第十条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执行就医地城乡居民医保目录(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含耗材)),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包括起付线、报销比例及封顶线等),按服务项目直接结算。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跨省异地就医按以上政策办理基本医保结算后,回参保地执行健康扶贫相关专惠政策。
第十一条 建立规范有序的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制度。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手续,自行前往异地就医住院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因急诊、急救等原因在外省发生的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按参保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办服务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