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2 14:00作者:王华老师
第七章 平台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和完善省级平台。省级平台承担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跨省异地就医人员、费用、业务等信息的数据交换,费用结算的对账、清算,以及跨省协同管理、信息存储和争议协调处理等职能。
第十九条 完善各市级异地就医平台。按照全省统一的接口技术标准、接入测试标准与省级异地就医平台对接。完善市级异地就医平台功能,实现所有县区的全覆盖,支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身份识别和结算凭证,加快社会保障卡发行进度,对有异地就医需求的人员优先发卡。按照国家和省上用卡技术方案和统一接口规范,完成用卡环境改造,支持跨省用卡鉴权和卡服务。
第二十一条 大力推进《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等技术标准的应用,加快社会保险诊疗项目和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建设,同时完善社会保险与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和服务实施等代码转换和规范,逐步实现全省就医结算代码统一。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实行省市分级管理。
(一)省医改办负责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相关制度规定和配套管理办法。
(二)省人社厅信息管理机构负责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的搭建、完善和维护,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与省级城乡居民结算系统互联互通,加快社保卡制、发卡工作。
(三)省级经办机构负责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业务指导和监控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经办规程;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医疗费用结(清)算;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监控与协议管理。
(四)各市州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所在区域内的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建档、信息维护,辖区内异地就医费用监控、审核、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