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2 14:00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应设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机构,配备至少3—5名专职人员,负责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结算、清算以及对医疗服务的协同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内纳入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省级有关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规定与操作要求,为外省转入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方案执行之前发生的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各市州要按照原有办法,继续做好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清欠工作。本方案实施后通过全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发生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按本方案规定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6〕92号)的要求,年底前切实落实和规范市级统筹,提高市级统筹质量,做到制度政策、基金管理、就医结算、经办服务、信息系统的统一。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