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7 14:38作者:王华老师
4.报销截止日期。参保对象原则上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及时报销相关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日期为次年11月30日。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三十一)市医疗保障管理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管理,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具体结算办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对象发生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医疗费用纳入各级医疗保障基金的统计范围。
市医疗保障管理局要推进统一的按病种付费为主、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商谈判机制。
(三十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大病保险基金、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原则上分别占当年筹资总额的80%、10%、5%、5%。
(三十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各种税费,基金利息收入并入统筹基金。参保对象缴费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直系亲属缴费给予补助的税收鼓励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四)市级统筹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包括历年结余、风险调剂金)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时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三十五)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
八、信息管理
(三十六)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牵头,对目前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使用的人社部门信息系统,新农合使用的卫计部门信息系统,医疗救助依托的民政部门信息系统进行整合改造,建立统一的医药、医疗、医保“三医联动”医疗保障信息服务平台,并与医疗服务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支撑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运行和功能拓展,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
(三十七)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实现统一参保权益记录、统一目录编码、统一就医和结算接口标准、统一疾病编码管理、统一定点服务机构编码管理;整合现有医疗保险信息资源,为城乡居民提供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服务、权益记录查询、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服务;要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信息系统改造,确保医疗救助政策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效衔接,实现医疗救助基金刷卡实时支付。各医保经办机构要逐步将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终端延伸到村卫生所,提高村卫生所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即时结算覆盖面,利用信息系统开展对村卫生所管理。对于参保缴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办理的,要将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终端延伸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条件的可延伸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一步提高信息使用效率,加强参保档案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