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7 14:38作者:王新老师
市级统筹区内县属的三级医院执行二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政策,二级的乡镇卫生院执行一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政策。
市级统筹区内各级中医医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降低一个医院等级标准执行,最低执行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支付标准。
参保对象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所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起住院不再设立起付标准。参保对象在市级统筹区内同一医疗联合体内不同医院间转诊的,视为一次住院。同一医院院内转科的,不能分解住院次数。属于规定范围内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全年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费用,年度内起付标准次数与住院次数合并计算。2个及2个以上门诊特殊病种按1个起付标准计算。
(二十一)按照省级有关规定设立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目录,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制定。
(二十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二十三)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制度,解决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提取,不再向参保对象另行收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筹,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探索医疗保险精准扶贫机制,通过政府主导、商业运作,制定医疗保险精准扶贫补助政策,积极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突出问题。在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前提下,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对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给予精准医疗补助。经济较发达、医疗消费水平较高的石狮市、晋江市等县(市、区),可增加财政投入,购买商业补充保险、意外伤害补偿和贫困群体精准扶贫特困补助、失独家庭精准帮扶等保障服务。
(二十四)依托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在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不设起付线。
(二十五)探索建立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商业医疗保险赔付制度,除应当由第三人负担或工伤保险负担外,经认定的参保对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赔付。
(二十六)未参加生育保险或参加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未满1年的女性参保对象,其生育费用按顺产1000元、剖腹产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十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需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困群体个人负担有困难的,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帮助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以及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