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7 14:38作者:李一老师
(十三)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直系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从个人账户划转资金为其直系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四、参保办理和缴费
(十四)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每年组织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对象登记、保费收缴归集等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与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档案,要实现数据共享、即时比对。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年度绩效考评内容。
(十五)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及要求:
1.城乡居民(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除外)按户口簿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登记和缴费,符合参保范围的对象应全户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
2.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彩色相片1张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负责审核相关资料,收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将医疗保险费缴至指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收入专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3.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向所在学校登记和缴费。其中,新生的年度个人缴费按4个月计算,并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学校向所属县(市、区)医保管理部统一办理参保。各学校要充分利用省教育厅学生服务平台开展工作。
4.每年参保缴费前一个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对符合个人缴费减免条件的参保对象进行汇总造册,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报所在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
5.参保对象在结算年度中因出国定居、服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户籍迁出泉州市域或死亡的,当年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予退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6.参保对象不可重复参加城乡基本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的,不可重复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予退回。
7.非从业城乡居民就业后,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因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应先办理退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退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至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不作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