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7 14:38作者:王华老师
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参保期间的医疗费用。
9.县级人民政府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补助。补助费用结合当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核拨。
(十六)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期限为每年10月10日(大中专、技校学生为9月1日)至次年3月10日,每年受理1次。
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新生婴儿出生并在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对超出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缴费后60天为等待期。等待期过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全额自付。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鼓励连续参保缴费,利用网络支付、手机支付、第三方支付等多种形式,简化居民参保手续,拓宽居民续保缴费途径。
(十七)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在其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城镇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回乡创业的或未就业的,可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医保待遇及基金支付
(十八)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
(十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及其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或省里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十)参保对象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每次达到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按一定比例分担。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