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7:09作者:李一老师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在治疗期间或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补偿后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医疗救助审核审批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给予医疗救助;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或同时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医疗救助审核审批机构根据核对报告,结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
第十九条在非定点医院实行医后门诊救助按以下申报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一式2份):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或五保供养证、“六类对象”的优抚证等)、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二次补偿费用结算单、必要的病史资料等原件及其复印件。村(居)委会受申请人委托也可代为申请。医后门诊救助应当按季或半年定期申请,门诊医疗费用较大的可缩短申请周期。
(二)乡镇(街道)受理审核。乡镇(街道)民政所接到申请材料后,初步审查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宜春市城乡困难群众医后门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指导申请人当即填报;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作出说明,不予受理。
乡镇(街道)民政所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后,要及时进行入户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办理审核手续,并通过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扫描、上传申请人的有关信息数据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报送一份有关纸质材料。
(三)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对乡镇(街道)民政所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及时在报批表上和系统中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通过社会化发放门诊医疗救助资金;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通知乡镇(街道)民政所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在定点医院门诊、住院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方式,做好医疗救助金额、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金额(条件成熟后的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金额)和救助对象自负金额同步结算。在定点医院实行医疗救助,按以下申报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或五保供养证、“六类对象”的优抚证等)及其复印件直接向医院提出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