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7:09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六条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费用,由财政全额负担。参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2010年补助标准100元由省、市、县财政按7:1:2(省直管县按8:0:2)比例安排,2010年以后新增部分按省、西部政策延伸县(市、区)8:2,省、非西部政策延伸县(市、区)6:4的比例安排。
第二十七条救助对象中规定的“六类对象”和“两类人员”的参保参合,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1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开展同步结算的定点医院,医疗救助资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供审核的结算清单,定期报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医后的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或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滞留救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核实后,视情节予以取消医疗救助服务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城乡居民,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取消其救助申报资格,并追回救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宜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宜春市城乡困难群众医后门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宜春市城乡困难群众医后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