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7:09作者:三水老师
(二)定点医院受理审核。定点医院按照与县级民政部门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受理审核申请人的身份类别,建立申请对象个人资料档案,并及时通过“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定点医院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确认无效时,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和县级民政部门应对后续事宜。
(三)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与定点医院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对定点医院申请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确认有效后即为审批。医疗救助金额由住院救助定点医院按规定比例标准和额度垫付,住院救助对象出院时,只要缴纳个人自负费用即可出院,县级民政部门按合作服务协议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在非定点医院住院实行医后救助,按医后门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填报《宜春市城乡困难群众医后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第二十二条医疗救助对象单次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须经大病保险报销后,再给予医疗救助。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三)市、县级财政安排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应当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救助需求逐步增长。
(四)社会捐赠资金。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二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应不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0%,对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资金总额应控制在当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20%以内。
第二十五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照当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缴费用的标准全额专项安排,其中,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筹资标准及农村低保扩面前的10元/年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原渠道,在现行医疗救助资金中开支;2008年至2010年提标增量部分及新增农村低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2010年以后的新增部分按省、西部政策延伸县(市、区)8:2,省、非西部政策延伸县(市、区)6:4的比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