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13:56作者:王华老师
2.竣工图。如住宅建设没有变更或者变更不涉及主体结构的,可以施工设计图作为竣工图;如采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的方案进行施工的,应提供方案中的设计图。
3.规划验收申报表。
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部门实施规划验收,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验收合格的,出具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住宅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镇乡、村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由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并联办理,并按批次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组卷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七、农村村民住宅产权登记与发证
申请人备齐产权登记资料向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产登记。涉及违法建设的,需提交执法部门出具的违法建设处理决定书及查处结案材料,方可办理产权登记。
八、监督和检查
(一)市规划、国土、建设、市容等部门是我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我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指导工作。
(二)县级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局负责具体指导及办理所在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国土、建设、执法工作。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应积极、稳妥、快速处理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投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牵头部门是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的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投诉的受理和处理遵循“向谁投诉,由谁负责答复”的原则,涉及其他单位的,应转其他单位办理后再由本单位回复投诉人,或者把其他单位的投诉方式告知投诉人。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发现有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
九、鼓励及保障政策
(一)鼓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服务农村住房建设。对空心村、空心房、危旧房等农村宅基地重新规划、整治,一部分复垦为耕地,一部分改建为新村。复垦新增耕地形成的挂钩指标用于城镇建设的,应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转移部分资金到农村,支持农村建设发展。在项目实施上,利用增减挂钩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提供宅基地并统一建房、统一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