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13:56作者:李天扬老师
(四)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予以公示,属于原址拆建的,还应当同时公示原状建筑实测图(含四至图),公示期不少于15日。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出具审核意见。
(五)申请人或村民委员会持申请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
(六)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的政务窗口递交资料。村民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递交资料。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予受理。
(七)政务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注明收案日期和办结日期。
(八)政务窗口受理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后将材料递交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经初步核查后,将申请材料分送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合办理、并联审核。
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
(1)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2)是否符合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续;
(4)是否违法用地及是否已查处结案;
(5)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审查:
(1)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2)建筑基底面积及建筑面积是否超过法定标准;
(3)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4)是否有违反规划许可建设行为及是否已查处结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3.建设部门负责审查:
(1)是否直接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的方案。
(2)自行委托建筑设计单位或设计工程师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需持有效资质,设计工程师需持执业资格,所设计图纸符合规范要求。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