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13:56作者:王华老师
4.涉及农业、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审查的内容,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九)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自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其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如各行政主管部门均审核、审批通过的,在10个工作日内,规划部门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属新建、扩建的,国土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过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同意申请的审核、审批决定。如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不同意申请的审核、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牵头部门跟踪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收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审批决定。在联合审核过程中,牵头部门可以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民建房有关问题进行会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审核需要可到申请人拟建住宅现场开展踏勘等工作。
(十)牵头部门收集、综合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审批决定,填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核情况汇总表》。如各行政主管部门均审核通过,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施工许可证》,并交牵头部门。
(十一)牵头部门将审批资料交由受理窗口发还给申请人。
五、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监管和验收
(一)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由村民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二)施工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安排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巡查,并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监管和指导。
(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完工后,应当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