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9:19作者:李一老师
(四)土地政策
充分利用《桂林市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若干政策》中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政策。
1.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安置用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不征收土地契税。
2.将棚户区改造开发银行贷款的12个项目全部纳入《桂林市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14-2018年)》。
3.2009年12月31日以前,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显示为建设用地,暂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存量建设用地,允许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罚后,由市人民政府按土地现状完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采取自行改造或入股联营方式申请改造;多宗土地使用权人可采取自行改造或入股联营方式申请改造;政府主导引入开发者与其他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在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的前提下,由开发者自行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房屋建筑后,申请对收购的地块取得拆迁审批手续后进行集中改造。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包括改为经营性用途)以及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并按现行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5.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可依照规划自行改造或采取作价入股、合作联营或者出租等方式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也可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6.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拆旧建新腾挪的用地,在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农用地面积不减少的情况下,可通过土地置换方式调整地块。
7.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可以进行土地置换。采取灵活方式供地,允许原土地权利人参与土地收益分成。
8.参考南宁市的经验,积极探索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非净地招拍挂模式。
(五)建设规费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精神,棚户区改造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市政道路开挖修复费,免收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城镇公共事业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