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9:19作者:才子老师
(三)业主负责模式。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程总业主市经投公司直接负责改造和开发,各县(区)政府负责项目的征地和拆迁工作。
六、政策措施
先暂拟定以下几项主要政策措施,下步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研究编制《桂林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政策措施》,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下发。
(一)资金筹措政策
由市房改办牵头,会同市经投公司、各县(区)等业主单位积极争取棚户区改造的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和政策支持。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经投公司、各县(区)等业主单位,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单位筹措、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二)税收减免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精神,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5.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6.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规划政策
通过合理确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合理确定住宅和商业面积比例等手段,结合国开行棚户区改造贷款,实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以项目为单位的资金自我平衡。
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设计及审批中,应适当突破现有规划技术条件和政策限制,充分考虑项目的投入产出平衡。通过充分利用二层地下室,适当扩大商业、可供出售的住宅面积比例的方式,合理调增容积率和建筑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