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9:19作者:王新老师
(六)公共服务配套政策
新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有线电视等小区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由市、区政府出资配套建设;小区内的水、电、气、通讯等配套建设按成本价格收取费用,并适当减免管网入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七、工作管理机制
(一)定期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工作例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加,督促检查月度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特殊情况,及时召开现场会议或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二)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工作信息库,各城区和苏桥管委会每月上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推进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三)现场督查制度。每月不定期对各城区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掌握工作进展实际情况,确保工作任务及领导小组的工作指示、要求落到实处。同时,相关部门要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程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四)督办问责制度。实行严格的督办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要跟踪督查工作进展及问题解决进度情况,实行限时完成任务制度。
1.总指挥部发现各县(区)或相关部门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行动迟缓、严重影响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进度的,由总指挥部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督办函,限期整改、办结。督办函直接抄送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抄报市委、人大、政府、纪委、组织部主要领导。
2.督办函下发后,仍未能有效推进工作,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直接约谈有关县(区)政府、市直部门主要领导。
3.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推进不力、影响工程进度,不能按计划完成工作的城区和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报请市纪委、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五)考核奖惩制度。将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列入本单位年终绩效考核范围,统一按照《桂林市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核及奖惩。对工作推进良好、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问责和处罚。
(六)模式审批制度。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按“一点一策一方案”的原则组织实施,由各县(区)政府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财政局、市经投公司等部门对改造模式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