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0:47作者:王华老师
第三十三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进入化工园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和城区内人员密集区域的化工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搬迁进入化工园区。
化工园区应当在设立时和设立后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制定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化工生产、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第三十四条禁止安排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符合标准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在作业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工伤保险预防费用保障机制,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工伤预防专项费用,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和事故的预防。
第三十七条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安全生产权利:
(一)在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事项,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