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0:47作者:王新老师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熟悉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具备作业场所危险因素防范和事故应急能力;
(四)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条例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合理要求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有关部门和工会应当维护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侵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行为。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负责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监督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统一标识制度。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安全生产中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二)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和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三)组织开展集中或专项安全生产督察、检查、整治活动,对有关部门负责的专项监管工作进行督促;(四)对下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管理的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联合检查或专项抽查;(五)督促、检查、通报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情况;